周某明知余某无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出借给余某。余某驾驶摩托车外出时,碰撞了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将摩托车驾驶人余某及出借人周某告上了法庭。 慈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动力超标,交警部门认定其为机动车辆,应自负相应责任。被告周某作为车主,对自己所有的车辆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注意义务,将摩托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余某驾驶,所以周某应当对余某承担的赔偿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此案的魏法官提醒机动车车主:在出借自己的机动车时,一要看借用人是否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要注意借用人当时是否处于饮酒后或存在其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出借人如果疏忽注意义务,一旦借用人驾车肇事后,出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装置的动力超过了非机动车限定动力的电动车,应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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